山东将培育100家省级住房租赁示范企业
来源: | 作者:sdhuashen | 发布时间: 2197天前 | 507 次浏览 | 分享到:
  日前,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培育机构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到2017年12月底前,每市公布1家~2家住房租赁国有重点企业名单;到2020年,全省培育100家省级住房租赁示范企业。
  《意见》明确,鼓励发展国有、民营的机构化、规模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设立子公司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公安部门比照酒店业管理方式,将住房租赁企业登记的非本地户籍租住人员信息接入暂住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同时《意见》提出,鼓励住房租赁企业收购、长期租用、受托经营闲置住房、库存商品住房、公寓等用作租赁房源。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审批合格后出租。允许将已批地未开工、在建、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按程序调整为居住用地。鼓励住房租赁国有企业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改建后的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价格标准。
  除了盘活存量住房,还要适当新建租赁住房。《意见》明确,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住宅项目中自持一定面积住房用于租赁,对自持部分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自持期限内不准转让。鼓励地方政府盘活城区存量土地,采取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济南、青岛等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要积极争取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
  过去,租房不能落户、上学,是人们不得不买房的一个重要原因。按照《意见》,合法稳定就业、租房居住的外地人,可凭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申领居住证或申请落户,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对租房居住的本地人,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探索实行义务教育适龄子女就近入学。条件许可的县(市、区),实行就近入学的,同一套住房在同一就学时段内,只允许同一租赁家庭的子女就近入学。
个人出租房屋方面,《意见》规定,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解除、变更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并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山东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公共租赁住房方面,《意见》提出,各地要把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包括新就业大学生、青年医务工作者和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作为当前保障重点,进一步提高公租房保障水平。各地要灵活确定公租房保障方式,逐步实现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并举,灵活满足公租房保障对象需求。
对此,易居智库研究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接受《中国建设报·中国房地产》访问时表示,山东租赁新政积极响应中央提出的租赁政策思路,有三个方面值得关注。
  第一,《意见》中提到“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各地可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住宅项目中自持一定面积住房用于租赁,对自持部分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这部分内容提到对机构性房源不予以发放预售证,而其他城市的做法仅限于不允许销售,但无法避免部分企业私下里对此房源进行变相出售。山东省的政策专门强调了这一点,明确了态度。
  第二,《意见》中提到了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符合现在国家发展租赁住房的思路,以人口净流入比较大的城市作为租赁试点,比如“济南、青岛等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要积极争取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不排除一些有潜力的中小型城市进入租赁住房试点。
  第三,政策中多次提到公租房,强调了公租房的保障作用,尤其是针对高端人才,体现了供应的多元化模式。